为抄近道挖断明长城 文化遗产为何屡屡遭毁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从初步的案情看,这不是什么过失损毁,完全是为了一己私利的故意破坏,而毁坏文物到这种程度,已经涉嫌犯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下来,二人将为其“法盲”行为付出代价。但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是,哪怕严惩破坏者能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已经被损毁的长城,却注定失去了它的完整性,遭遇了不可逆的伤害。
这正是文物保护的难点所在。经历岁月沧桑、风吹雨打,长城这样的露天文物相当脆弱,一经破坏便很难修复,所以文物保护的重心应该尽量前置,从源头着手,避免损毁的发生。因此,面对长城被毁的事实,人们不免生出一丝疑问:如此粗暴的破坏行为,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对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当地到底有没有投入足够多的资源和精力?
在网上,有不少网友表示,长满杂草的夯土形态看着不太像长城。网友凭一张图片很难鉴定为文物,当然很正常。但既然是省级文物,当地有关部门就理应做好一些基础性的保护工作,比如设置保护设施、标志,加强面向民众的宣传等。
两位犯罪嫌疑人,仅仅为了方便挖掘机通行,就能轻易对长城“动土”,这种让人匪夷所思的破坏方式,既是无知的体现,也折射出当地在文物宣传保护力度上的薄弱。
不同于其他一些文物,对分布在野外、荒郊的长城,保护起来向来存在诸多困难。正因此,围绕长城的保护,我国专门出台了《长城保护条例》,山西省因为分布着众多长城遗址,还在2021年出台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该办法提到,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对此,人们不禁要追问,对三十二长城的保护是否按规定做到位了呢?
值得一提的是,长城被毁的事件,近年来已经发生过多起。有的是因为自然因素,还有的就是人为破坏。对地方来说,长城既是一种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也是可以开发的旅游资源。不管长城因何种因素被破坏,都是文物保护的巨大损失,也是地方经济、文旅产业的损失。
此次明代三十二长城被拦腰“斩断”,再次敲响了警钟。要避免类似破坏行为再次上演,重视文物就不能只是嘴上说说而已。在明确各方职责的前提下,不管是对文物的编号建档,定期的巡查和养护,保护标志的设置,还是相关文保法律、法规的宣传,都应做实做细,让类似悲剧不再出现。
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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