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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破冰意义

发布时间:2023-01-03 00:34:46来源:
 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1月2日《北京青年报》)

  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具有破冰意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性质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然而,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在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离婚时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条新规定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考量部分,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这无疑为家中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申请法院调查也有了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中提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个别地方法院曾出台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这些作为指导性文件,对离婚当事人申报财产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未如实申报和诚信诉讼将承担法律后果。这无疑是织密财产权保护网的创新和突破。

  过去,因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法定义务,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相关要求往往不积极配合;由于没有对不实申报、拒绝申报制定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导致财产申报的实际效果也不明显。当离婚案件出现一方恶意隐匿财产,或一方不清楚对方名下财产的情况,法院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因此在介入调查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主动性、积极性也不高。而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实施,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提高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效率。

  湖南衡阳县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建设中具有标志性意义。为了让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更好地保护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或各地法院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或诉讼指引,对财产申报制度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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