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有坚实国际法依据
近期,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所谓“中国不是发展中国家法案”,试图反对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将中国定位为发展中国家。美方此举严重违反国际法,不符合国际共识与实践。发展中国家地位及特殊待遇由国际法确立,体现了国际公平正义。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由各项国际条约所确认,并为国际社会广大成员所接受。不论中国发展到什么程度,中国永远是发展中国家一员,永远同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
首先,发展中国家地位是由一系列国际法确立的国家法定地位。在经贸领域,世界银行将人均国民总收入(GNI)超过13205美元(2022年标准,每年更新标准)的经济体定为高收入经济体,即发达国家;低于该标准的分为中等偏高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三类,均为发展中国家(含中国)。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可自行主张属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缔约方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更是列举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名单。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系依法确定,不容剥夺。
其次,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发展中国家在经贸、环境等领域适用专门的国际法规则。在经贸法领域,早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就赋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截至2018年底,WTO协定里有155项条款明确了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在气候环境法领域,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强调应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暂缓执行相关管控措施;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促进技术转让;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认发展中国家不适用发达国家的强制量化减排义务;2015年《巴黎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减排义务较发达国家更为宽松。
再次,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有着深刻的历史传承和政治内涵,有着坚实的国际法依据,并非美国说了算。1964年联合国第一届贸发会议将二战后实现民族解放、走自主发展道路的广大亚非拉国家确定为“发展中国家”。毛泽东同志在1974年提出了“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明确表达了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的鲜明立场和主张。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中国永远是发展中国家大家庭的一员,将坚定不移致力于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治理体系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国际法层面,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由WTO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条约所确认,更是国际社会广大成员普遍认可的共识,不容篡改。美国会炮制所谓“中国不是发展中国家法案”,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是对国际法的挑战和破坏。
最后,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从支持亚非拉国家反帝反殖斗争、帮助修建坦赞铁路,到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始终并肩战斗,结下患难真情。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到近年来中方先后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公共产品,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致力于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大家庭的重要一员,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广泛认可和尊重。美方企图否定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实质是胁迫中国承担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责任,妄图打压遏制中国发展,分裂和削弱发展中国家力量。美方险恶图谋既违反国际法,也得不到国际社会支持,注定不会得逞。
(作者为国际问题观察员)
( 2023年05月08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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