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女生被造谣“坐台小姐”,谁能《保你平安》?
随着事件背后的真相慢慢浮现在观众眼前,唏嘘之余,关于“造黄谣”的法律问题值得认真探讨。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律师为我们解读与“造黄谣”有关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韩露从小在福利院长大,临终前为回馈福利院捐款一百多万元。可当“坐台小姐”的谣言蔓延开来,连福利院都觉得她的钱来路不正、不好处理。现实中,“造黄谣”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造黄谣”就是故意编造、散布不实的淫秽信息和谣言,包括恶意编造谣言、P黄图、合成淫秽视频等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且违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民事责任看,“造黄谣”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被害人有权请求其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从行政责任看,“造黄谣”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造谣者将面临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而从刑事责任看,如果行为人像电影中一样,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淫秽信息,足以使社会一般公众产生误解,并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PS他人黄色图片发布网络,博取他人关注,这是一种捏造事实并公然贬损被害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视其行为严重程度,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行为人将合成的淫秽视频、淫秽信息肆意传播,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此牟利的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另外,行为人还可能涉嫌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行为是指出于寻求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实施的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羞耻心的行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该“强制”行为并不必然要求具有暴力或者威胁性质,行为人未经被害人同意,或者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实施相关行为也可构成“强制”,因此“造黄谣”者发布与被害人有关的色情文字、图片、视频侵犯其性自主权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制侮辱罪。
场景二:陌生网友说韩露是“坐台小姐”的消息被不断转发、扩散,导致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对韩露议论纷纷。现实中,面对不明来源的八卦消息,传播谣言是否也需担责?
扩散、转发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主动传播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传播谣言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传播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谣言,情节严重的,比如信息点击、浏览量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500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自残、自杀、精神失常等,可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如果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社交平台浏览信息时,大部分人没有时间或能力去核实信息真伪,如果不慎转发了谣言,应最快速度消除影响,如采取快速删除、澄清消息不实的声明等方式降低危害性。
场景三:影片最后,魏平安奔波千里,揪出了屏幕背后的“黑手”,为韩露正名,让造谣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回到现实中,如果遭遇被“造黄谣”的情形,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维权?
受害人如发现被“造黄谣”,首先,应及时固定和保留证据,对谣言内容、造谣者ID、谣言信息的播放量、转发量、点赞量、自身社会评价降低、工作生活受影响等情况进行取证,有条件的还可对以上证据进行证据公证;其次,可以联系相应的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同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警告侵权人不采取相关措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如果侵权人不采取相关措施,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妇联等公益组织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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