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灵活就业人员4月1日起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办法》指出,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办法》要求,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沈阳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办法》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提出,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在我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自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情形的,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公积金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沈阳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须满足申请条件: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并且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申请贷款前至少在沈阳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12个月;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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