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数据基础体系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它已迅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深刻改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
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
为加快基础数据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规模庞大、应用场景丰富的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力,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新动能为发展经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以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聚焦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深度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适应数据的特点,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突出创新引领的基础数据体系,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理
——遵循发展规律,创新制度安排。
充分认识和掌握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制度,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在实践中提高,在探索中发展,推动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坚持共享共享,释放价值红利。
合理降低市场主体数据获取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包容性,鼓励创新创业创造,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的发展模式,各取所需,分红利。
——强化优质供给,促进合规流通。
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推动数据要素供给调整优化,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
建立可信的数据流通体系,增强数据的可用性、可信度、流通性和可追溯性。
实现数据流通全过程的动态管理,激活数据合规流通和使用的价值。
——完善治理体系,确保安全发展。
统筹发展与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
加强数据分类分类管理,管该管、放该放,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数据风险,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相协调的数据元治理格局和行业自治,以及国内国际协调结构。
——深化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边、多边磋商,推动建立互利互惠的规则等制度安排。
鼓励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新途径新模式。
2、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促进数据产权结构分离和有序流转,结合数据要素特点,加强优质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类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完善数据要素权益保护体系,逐步形成数据保护体系。中国特色的产权制度。
(三)探索数据产权结构分离制度。
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认和授权制度。
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产生特点,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处理权和使用权各自独立的产权运营机制,和数据产品管理权。以市场化方式推动非公开数据“共同使用、共享收益”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制度保障。
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研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原始数据,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利用价值的再利用和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流通。
谨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通和交易。
(四)推动落实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归集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强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促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
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但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验证等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保障公共安全,以及不携带不影响公共安全的个人信息和公共数据的,根据用途推动扩大供应使用范围。
推动公共数据有条件、免费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探索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用于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
依法依规保密的公共数据不得对外公开,严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供给中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数据的使用。
(五)推动建立企业数据授权授权机制。
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集、处理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享有持有、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益,并确保他们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是合理获得的。回报,强化对数据要素供给的激励。
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龙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引领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小微企业,共同合理利用数据,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
支持第三方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和数据服务等产业。
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但必须同意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六)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授权授权机制。
对于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在个人授权范围内依法收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个人信息处理,不采取“一揽子授权”等方式强制同意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信息,提倡合理使用个人信息。
探索受托人代表个人利益,对市场主体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进行监督的机制。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数据,相关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授权使用。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健全保护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创新技术手段,推进个人信息匿名化,保障个人信息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七)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充分保护数据源的合法权益,推广基于知情同意或合法理由的数据流通和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源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其产生的数据的权利。
合理保障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控制的权益。
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和数据来源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的数据处理使用权,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如数据收集和处理,并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保护数据或处理分析形成的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规范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授权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和再利用。
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数据相关财产权益流转机制。
在数据处理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依法依规推动相关权利义务同时转移。
3、建立合规、高效、场外结合的数据元流通交易体系
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相结合的交易体系,规范和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开展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可信数据流通体系。
(八)完善全流程数据合规监管规则体系。
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加强市场主体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交易规范。
结合数据流通范围、影响程度和潜在风险,区分使用场景和使用量,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构建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加快数据归集和接口标准化,促进数据集成、互操作性和互操作性。
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现场和场外以公开、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进行数据流通。
鼓励探索数据流通安全技术、标准和解决方案。
支持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点的多样化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数字化发展公共数据按照政府指导价、企业和个人信息自主定价有偿使用数据市场。
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严厉打击黑市交易,取缔非法数据流通行业。
建立并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九)统筹建设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
加强数据交易场所制度设计,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规划布局,严格控制交易场所数量。
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
引导各类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突出国家数据交易场所的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推动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供应商分离,鼓励各类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供应商进入市场交易。
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的区域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促进区域和行业数据流通和使用。
推动区域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数据交易平台与全国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
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中心化交易和场外去中心化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可靠的流通环境。
(十)培育数据元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
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交易的需要,培育一批数据供应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通过数据供应商,为数据交易各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合规、标准化、增值等服务,促进数据交易效率的提升。
在智能制造、节能减碳、绿色建筑、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大力培育贴近业务需求的产业化、产业化数据提供商,鼓励多种所有制数据提供商共同发展并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
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数据流通过程和交易服务能力。
(十一)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的跨境流通机制。
在数据互通、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数据流通、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和其他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
坚持开放发展,促进数据跨境有序双向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和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支持外商投资开放领域依法依规,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市场。
针对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
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护,探索建立数据跨境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数据跨境传输、境外并购等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国家安全审查。
本着互惠原则,对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的受控物项数据,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确保数据用于合法用途,防止数据被非法利用。数据导出安全隐患。
探索构建多渠道、便捷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完善多部门协同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
反对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长臂管辖”。
4.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元收益分配制度
顺应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参与基于价值贡献的流通渠道。
完善数据要素利益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十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对贡献进行评价,并根据贡献确定报酬机制。
结合数据要素特点,优化分配结构,构建公平、效率、激励、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
坚持“两个不动摇”,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着力保护数据要素所有参与者的投入产出收益,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依法依规,探索个人、企业和社会公众共享数据价值和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贡献与劳动报酬相匹配。
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数据价值开发和挖掘的投资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
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分享方式,平衡相关主体在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的利益分配。
(十三)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入分配中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逐步建立保障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平的体制机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
加大政府引导和监管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允许和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提供基于公共数据的公益服务。
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扶,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挑战。
不断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依法依规防范和规范数据领域资本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问题。
统筹使用多渠道资金资源,开展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数字素养,着力消除不同地区和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和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5、建立安全可控、灵活普惠的数据元治理体系
将安全融入数据治理全过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协同的多方治理模式,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的市场和有希望的政府相结合的数据元治理格局。
(十四)创新政务数据治理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作用,守住安全底线,厘清监管红线,营造安全可信、普惠创新、公平公开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并得到有效监督。
加强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拥抱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数据元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引导各方履行数据元流通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的数据项目。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依法依规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活动经营者集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增强纵深防御和综合防御能力。
(十五)压实企业数据治理责任。
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对数据供应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施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度。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个环节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
规范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有章可循、有序发展、安全可控。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和公开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促进数据要素在不同场景下安全可靠流通。
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失信数据交易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
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维护数据元市场良好秩序。
加快实施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和数据元管理规范,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价值评价等标准体系。
六、保障措施
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强化任务落实,创新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在制度建设、技术路径、发展模式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鼓励企业创新内部数据合规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和推广完善数据基础体系。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基础数据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统筹工作协调,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统筹协调,联动,加强监督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数据系统建设,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改革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做好推进工作。执行。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发展数据元市场,做大做强数据元类企业。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投公司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征信机构基于企业经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提供多元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中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信贷融资。
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十九)积极鼓励试验探索。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点等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推进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
采取“挂单挂帅”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行业加快突破可信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探索完善产权、定价、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等方面的数据元素。安全的政策标准和体制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的积极作用。
(二十)稳步推进制度建设。
以构建数据基础体系为重点,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与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重点环节的政策标准。
加强数据产权保护、数据元市场体系建设、数据元价格形成机制、数据元收益分配、数据跨境传输、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取得新突破。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定期评估基础数据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推动基础数据体系不断丰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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