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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收费十项禁令

发布时间:2023-01-30 21:04:30来源: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配合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在学生注册前或者跨学期预收费用的;

(四)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事项而收费的;

(五)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费用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而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者变相违规补课而加收相关费用的;

(八)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的;

(九)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十)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价格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学校。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民办中小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其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设区市、县(市)制定。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按照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质、收费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监管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民办中小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学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向在校住宿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伙食费。伙食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是指民办小学、初中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看护、答疑、素质拓展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 民办小学、初中学校代收费项目包括校服费、列入省定中小学校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列入省定中小学校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费、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住宿费。

第十条 农村民办小学、初中学校不得收取社会实践活动费。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投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

第十二条 学费、课后服务费标准由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提出申请,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宿费标准由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提出申请,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办学协议、出资方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书、教育教学计划、上一年度年检结果等;

(二)申请事项: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年度收费额以及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调整依据和理由;

(三)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学校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未来3年生均教育培养预测成本等;

文源 | 给民办学校的建议(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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